什麼是「直接控制」要求?
當已獲批准的擔保人(sponsor)為工人提名482簽證(臨時技術短缺)或494簽證(技術僱主擔保地區類)時,澳洲內政部要求申請方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擔保人與被提名人之間存在真實的僱傭關係。
對大多數僱主而言,此要求相對直接。然而,從事on-hire(勞務派遣)業務的擔保人則面臨額外審查。在勞務派遣安排下,擔保人作為名義上的僱主僱用工人,但實際上將工人派駐至第三方客戶場所執行職務。這種結構容易模糊誰才是真正的控制方,而這正是內政部的審查重點。
為何On-hire擔保人受到不同對待?
內政部的顧慮在於,on-hire擔保人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更接近勞動力中介,而非真正的僱主。若客戶場所的東主負責日常工作指示、績效管理及假期審批,則問題在於:誰才是真正的僱主?
根據澳洲移民法律,已批准的擔保人必須對簽證持有人的工作條件、職責及績效管理保持直接控制。若此控制權實質上歸屬於客戶場所,則該提名可能不符合《1994年移民條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下的立法要求。
僱傭合約須證明哪些內容?
根據MIA第64號通知(2026年6月12日發布)的指引,提名時所附的僱傭合約必須清晰列明擔保人對申請人僱傭關係的直接控制。僅載明工人將被派往客戶場所的合約,通常不足以滿足要求。
合約應涵蓋以下要素:
- 誰釐定工作條款:工時、職責及工作地點應由擔保人界定,而非客戶場所。
- 誰負責績效管理:績效考核、紀律處分及終止僱傭決定應由擔保人作出,而非客戶。
- 誰控制薪酬:擔保人必須是支付工人薪酬及決定薪酬調整的實體。
- 監督及匯報關係:合約應列明由擔保人聘用的主管或管理人員,負責工人的日常監督。
- 調派及重新部署:任何將工人調派至不同客戶場所的安排,須經擔保人書面授權,而非由客戶單方面決定。
什麼才算充分證據?
詳細的僱傭合約是主要文件,內容須具體,而非泛泛而談。未能針對勞務派遣情況作出說明的標準化合約,是提名被拒的常見原因之一。
輔助證據可包括顯示簽證持有人在擔保人組織架構中位置的組織架構圖、績效管理政策,以及能體現擔保人積極監督工人派駐情況的往來通訊記錄。
On-hire擔保人的實際操作步驟
- 在提交任何提名前,先審閱現有的標準僱傭合約範本,確認其已針對on-hire情境下的直接控制作出說明。
- 若合約並非以移民合規為前提而擬定,請在提交前尋求法律意見。提名被拒後,補救一份存在缺陷的合約往往更為困難。
- 切勿僅依賴聘用信(letter of offer)。內政部期望看到附有具體條款的完整僱傭合約,而非概要性文件。
- 若貴公司與客戶場所之間存在客戶服務協議(host business agreement),請確保該協議的條款與提名時所附的僱傭合約不相矛盾。
- 保存主管通訊記錄、績效考核記錄及薪酬記錄,以證明在簽證持有人整個受僱期間,擔保人持續保持直接控制。
重點摘要
- On-hire擔保人必須證明,對簽證申請人的僱傭關係持有直接控制的是已批准的擔保人,而非客戶場所。
- 一份詳細且針對on-hire情境的僱傭合約,是提名階段所需的主要證據。
- 合約必須說明誰負責釐定職責、管理績效、控制薪酬及日常監督工人。
- 標準化或套版合約是on-hire案件提名被拒的常見原因。
- 在提交前對合約進行法律審核,是降低被拒風險最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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