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喺規劃澳洲簽證時,好多人都會諗到一條路:
如果其中一方已經符合 482 僱主擔保條件,另一半可唔可以用配偶附屬方式一齊處理?
呢個確實係一個相對穩定、亦唔少人會考慮嘅方向。
但實務上,好多人都喺同一個位置停低咗——關係證明唔夠。
交往多年,但未長期同住
冇聯名租約、水電煤帳單
關係喺唔同簽證狀態下發展
甚至係喺簽證申請期間先完成 de facto 關係註冊
結果係,明知條路存在,卻因為證明唔「標準」而唔敢行。
問題其實唔在於有冇一張證書。
移民局真正關心嘅,係關係係咪真實存在、係咪持續、以及有冇喺適當時點如實披露。
關係證明不足,唔代表關係不存在;
但證據處理錯誤,就有可能引發風險。
尤其係關係喺簽證申請期間先完成註冊嘅情況,
重點從來唔係可唔可以,而係披露時點、時間線同解釋方式。
喺近期一宗成功案例中,主申請人持 482 簽證,伴侶持 485 畢業生簽證。
雙方交往多年,但早期缺乏完整同居證明,亦喺申請期間先完成 de facto 註冊。
禾木並非簡單補文件,而係從法律角度重新整理關係邏輯,
釐清關係形成時間、披露義務同證據結構,
並於適當時點主動向移民局更新資料。
最終,在證據一致、時間線清晰同披露主動嘅情況下,
成功完成關係狀態更新,
並為後續配偶附屬簽證申請建立合規基礎。
配偶附屬唔係捷徑,
但對合適嘅人嚟講,確實值得認真規劃。
如果你曾因關係證明不足而放棄呢條路,
問題未必係不能,而可能只係未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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