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簽證永居階段:海外警察紀錄的正確要求
對於正在從臨時配偶簽證過渡至永居的申請人而言,何時需要提交新的海外警察紀錄是一個常見的困惑來源。2026年4月,澳洲內政部透過其配偶簽證處理通訊(Partner Processing Newsletter)正式釐清了相關規定,實際要求比許多申請人所理解的更為具體。
核心規定:12個月累計規則
申請人如在過去10年內,曾在任何一個國家累計居住或逗留12個月或以上,且未曾就該國提交過警察紀錄,則須補交該國的警察紀錄。
此門檻適用於配偶簽證的兩個階段。然而,在永居審核階段,觸發提交新警察紀錄的計算起點與臨時簽證階段有一個重要區別。
永居階段的新警察紀錄要求
在永居配偶簽證審核階段(簽證類別100及801),若申請人自獲批臨時配偶簽證(類別309或820)起,在任何國家累計逗留達12個月或以上,則須提交該國的新版警察紀錄。
簡言之:若您在獲批臨時配偶簽證後,曾在某個國家生活、工作或長期逗留,且累計時間達12個月或以上,則在永居申請正式審核前,須取得該國最新的警察紀錄。
兩個月門檻不適用於永居審核
兩個月門檻是一項獨立規定,僅適用於臨時配偶簽證的申請,不延伸至永居配偶簽證的審核程序。
這一區別至關重要。若申請人在準備永居階段文件時錯誤援引兩個月門檻,可能導致申請材料不完整,進而引發處理延誤或被要求補交資料。
涵蓋哪些國家
此要求適用於申請人在相關期間內,在澳洲以外任何達到累計門檻的國家或地區。申請人應仔細核對自獲批臨時配偶簽證後,所有曾居住、工作或長期旅居的國家。
實際操作步驟
- 計算自獲批309或820簽證起,在各個國家的累計逗留時間。
- 識別累計時間達12個月或以上的國家。
- 向相關國家的主管機構申請海外警察紀錄。
- 預留充裕的處理時間,因各國警察紀錄的發出時間差異顯著,部分國家可能需時數月。
- 確保警察紀錄在提交時仍在有效期內,過期文件可能不獲內政部接受。
重點摘要
- 永居配偶簽證審核階段,以12個月累計逗留作為提交海外警察紀錄的門檻。
- 計算期間的起點為臨時配偶簽證(309或820)的獲批日期。
- 兩個月門檻僅適用於臨時配偶簽證,與永居審核無關。
- 未能提交所需警察紀錄可能導致永居簽證的審核及批准出現延誤。
- 若個人情況較為複雜,建議尋求持牌移民律師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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